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点击量:648

学院各处室、各系部:

新闻宣传工作是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学院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党〔2015〕24号)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新闻信息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8月9

 

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新闻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网新闻信息传播,加强校园网新闻信息管理,维护校园网宣传秩序,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新闻信息是指在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学院官方媒体平台上发布的新闻信息。新闻信息管理工作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宣传部负责全校校园新闻信息的发布监督管理工作,各系部、处室负责本部门校园网二级网站校园新闻信息的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园网的所有使用单位或个人在校园网上传播新闻信息,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师生服务。

第二章 新闻信息种类及要求

第四条 校园新闻信息按内容和性质分为两个类别:“校园新闻”和“通知公告”。

(一)“校园新闻”包括以下内容:上级领导来视察、调研、参加学院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等新闻;全校性的重要工作和活动新闻;彰显学院办学水平、学术成果、综合实力的新闻;学院主办或承办的有重要影响的学术会议新闻;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新闻;部门、单位或师生个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荣誉和奖励的新闻;学院领导的日常工作性信息;主流新闻媒体对学院及师生进行采访报道的新闻;基层单位具有创新性,对全校其他单位工作有示范作用的工作,等等。

(二)“通知公告”包括学院各类公文、通知、大型教学科研活动、主要会议、政策管理制度、成果奖励、外事活动等。

第五条 校园新闻信息禁止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学院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涉及学院保密信息、危及学院安全稳定;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新闻信息稿件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师生,体现学院的形象和发展,反映学院的办学水平和实力。

第七条 新闻信息稿件要突出时效性。特别重要的新闻信息随时报道,重大活动新闻2小时以内报道,重要新闻投稿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天。

第八条 新闻信息稿件要突出新闻性。内容要真实、准确、客观,一般要尽量围绕事件本身展开,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简练、准确,语言要鲜明生动、通俗易懂,注重可读性和吸引力。

第九条 新闻信息稿件一般应配发相关图片,每则新闻配发图片一般在1~5张,重要新闻最多不超过10张。图片内容要紧扣新闻主题,突出主要人物和新闻事件的进程。涉及校内人物的,原则上只配发学院领导照片。

第十条 关于新闻中涉及的部门、人名和职务的要求:

(一)新闻中涉及中央、省、市两个以上部门排序时,一般应以中央、省、市有关政府网站中部门排序为准。涉及校内两个以上部门排序时,一般应以根据新闻事件性质并参照学院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处理。

(二)涉及全校性重要活动和工作的新闻,原则上只能出现学院领导姓名。各处室、系部负责人正副职一般只提“××(部门)负责人”。专项工作新闻可酌情出现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或关系重要的人物姓名。涉及校外人物姓名,一般应在征求校内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酌情处理。

(三)新闻中涉及校内两个以上人员排序时,学院领导一般以校园网主页中“学院领导”栏目为准,其他根据新闻事件性质并参照部门排序酌情处理。涉及校外两个以上人员排序时,一般应征求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意见。

(四)校内新闻编辑发布时,应尽量淡化职务称谓;需提及职务的一般应在文稿前部提一次,其后再出现时直称人名;一般应采取“职务称谓+姓名”的方式,如“常务副院长××、系部主任××、××处处长××、××系教授××”等,尽量避免“姓名+职务称谓”和“姓+职务称谓”的方式;特定事件需涉及某人物两个职务称谓时,一般可酌情使用“主职务称谓+兼职务称谓+姓名”的方式;社会知名人士、文教界人士等,在文稿中出现时可适当在姓名后加“先生”、“院士”、“教授”等;军界人士姓名后可加“将军”、“少将”、“大校”等;如无必要,新闻稿中一般不在姓名后加“同志”称呼。多个学院领导参与的活动,除主要领导外,可采用“学院领导×××、×××等”的简略形式。

第十一条 为维护校园网主页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单位、各部门一般性新闻,如日常工作、工作例会、常规活动等,可以在本单位、本部门的二级网页上发布,校园网主页一般不予发布。对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活动内容等相同属性的新闻稿件,只发布在第一时间上传宣传部的首篇报道;如在报道内容、角度等方面具有新颖性或具有本部门特色的、有代表性的同类稿件也可酌情发布。

第三章 新闻信息审核及编辑细则

第十二条 新闻信息发布要严格审核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文责自负”的原则,各系部、处室需在校园网主页中发布的新闻信息,由各系部、处室组织人员撰写新闻稿件,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报送党委宣传部编辑发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宣传报道的内容,确保准确性和可靠性。新闻报道如出现报道失实等问题,由上传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校内新闻信息由宣传部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涉及敏感问题或重大新闻,需报分管领导审阅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对学院阶段性重点工作,要收集相关资料,统筹各类来稿,编辑发布综述性新闻。

第十五条 新闻编辑人员收到系统上传稿件后,一般要与稿件涉及部门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涉及上级领导来校视察、考察、调研、外事活动、科技活动、各类统计数据等的文稿,发布前要与相关部门沟通,核实信息。

第十六条 新闻中的空格、阿拉伯数字、英文字母,一般应使用半角;标点符号应使用全角,特殊情况或有关特殊符号除外。

第十七条 新闻标题应尽量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的说明新闻事实,要尽量概括新闻要点,提示出最重要的新闻信息,体现“标题即新闻”,充分发挥导读作用,一般应保持一行(24个字以内)。

第十八条 新闻署名格式如下:

(一)“作者”部分分别有“文、图”作者,一般应采用“图/作者(半空格)文/作者”的形式。如遇两个以上作者的情况,其间空格应使用半角。

(二)通讯员来稿需标注通讯员所在单位和编辑姓名。格式为“图/通讯员作者(半空格)单位名称(半空格)文/通讯员作者(半空格)单位名称(半空格)编辑/编辑姓名”。

第四章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院内突发事件,是在学院行政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或与学院人员相关的下列事件:

(一)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重大事件。

(二)影响学院整体形象、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件。

(三)影响社会秩序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条 院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是: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维护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学院良好形象为关键,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一条 院内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严格实行统一管理,在学院领导下,由宣传部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十二条 院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程序:

(一)院内突发性事件发生后,相关单位、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宣传部。宣传部会同相关责任单位、系部、处室负责人商议,统一新闻发布口径、内容、形式。

(二)新闻发布内容须经学院领导会议审议通过或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单位统一对外发布,根据需要可由宣传部通过适当的新闻发布形式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未经学院授权,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三)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宣传部提供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关注社会媒体对突发事件的后续报道,并整理成材料提交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院外新闻媒体要求对院内突发事件进行采访,由宣传部统一受理、协调,由责任单位代表学院接受采访;第一时间接受媒体征询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直接表示拒绝采访,应按工作程序指引媒体与宣传部取得联系。

第二十四条 对于院内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现场,学院保卫部门须及时疏导、劝退人群、媒体,如根据情况需设置警戒区,经宣传部要求可在警戒区外设立采访区。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不宜由学院对外发布信息的突发性事件,应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新闻信息发布违规实行责任追究制。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者,责令限期改正。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网络空间。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主管领导、具体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网主页发布的新闻及图片均须经宣传部专职工作人员审核后发布。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来稿,有权对稿件进行修改、删减或增补等编辑工作。

第二十九 宣传部对新闻的选择、修改、发布及撤除有最终解释权。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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