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党委宣传部人事、文档、资产等具体工作的管理流程,保证宣传部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推进我校宣传思想工作,依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部门人员招聘要注重优化人才队伍的学历、学缘、专业、年龄和性别结构。
第二条 部门人员招聘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统一招聘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人员聘用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开展招聘活动。
第三条 人员招聘过程中申报、批复、笔试、材料,应及时封存,作为部门重要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部门新进教职工,须填写《党委宣传部新进员工信息采集表》,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宣传部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部门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及要求,开展教职工履职考核工作。根据教职工岗位职责,以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效果为基本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 教职工岗位及职责须根据《党委宣传部内设岗位及其职责清单》予以明确,涉及新进人员或岗位变动的,办公室必须及时对《清单》内容进行修订。
第七条 宣传部工作人员调离岗位或退休时,须将承办或管理的文件资料、分管工作与接任人员做好交接。
第二章 文件及档案管理
第八条 文件及档案管理工作是办公室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办公室文件、档案管理水平。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档案是指在学校、办公室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分类、鉴定、编号、立卷、归档。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整体负责宣传部的档案工作,行政秘书具体负责文件及档案归档、保管工作。按照性质,归档档案分为校外文件和部内文件。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校外文件和部内文件包括文件资料、图表资料、声像资料、实物等。
第十二条 对文件、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归档。有关承办人不得长期保存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每季度定期清理一次,年终统一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的各种材料,要求字迹、图像必须清楚,书写工整,禁用圆珠笔、铅笔及纯蓝墨水书写。行政秘书应负责将材料收集齐全,核对准确,填写《党委宣传部文件接收及处理表》,按文件的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收文时间、文件处理进度及最终留存地点系统整理并留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归档文件,凡有长期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凡在短时间内对办公室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列为短期保存。定期或不定期销毁的文件资料,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利用档案的,调阅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转借、复印、遗失、污损和涂改乱画,更不得拆散原卷或抽取文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的财产,是保证宣传部工作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载体,每位工作人员都有责任维护和管理好学校资产。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宣传部的办公家具和有实物形态的仪器设备。
第十八条 办公室对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学校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建帐立卡工作,做到账物、账卡、账账相符。责任人负有保管、保养固定资产的义务,无处置设备的权利,责任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设备擅自外借或外租。外借设备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本着节俭原则,按确需购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登记、报废等程序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不得拆改和肢解使用,不得擅自占用或私用,不得利用办公设备、家具(用品)对外进行经营性活动,不得私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岗位变更、职责调整、退休、离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须及时清退用办公家具与仪器设备。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 部门印章,包括部门公章、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公章、部领导公务私章及其签名章。
第二十五条 印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公室主任为印章保管人和监印人,对本单位公章的使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印章应存放于专用柜,随用随锁,印章不得无故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地点以外用印的,须事先经部长批准并做好《党委宣传部公章管理使用登记》,且须在部门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须对用印日期、事由和经办人等进行登记,登记簿需做好存档。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注意印章保养,确保用印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三十条 单位印章的使用须由负责老师同意,并由负责老师向监印人员申请,监印人员根据负责老师申请,做好用印记录登记,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印章的范围应与申请教职工的职权相适应。若因使用印章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申请教职工的责任。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而造成学校及部门名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保密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涉密事项及不应公开的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或对外公布。
第三十三条 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涉密移动介质接入互联网;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理传输涉密文件和信息;不准携带涉密载体回家、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个人著述、博客或公开信息中涉及秘密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售国家秘密;不准私自将国家秘密带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而产生泄密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七条 安全保卫工作所涉范围包括宣传部工作人员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等区域的用电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 宣传部办公用房实际使用人承担本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点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资料室的安全(电灯、空调、防盗门是否关闭)由办公室负责检查,下班后由使用人员负责。
第四十条 宣传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重要物品及文件,防止被盗。上班时间办公室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下班时注意关门、关窗、关闭电源。
第四十一条 宣传部各内设机构要注意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下班时要关闭电源,夏冬季注意关闭空调。
第四十二条 各内设机构要做好安全防火工作,所有教职工要加强防火知识的学习,熟悉并了解防火器材的设置及使用,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将火苗带入资料室等重要场所。禁止在办公室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每逢节假日,各内设机构安全工作责任人应提前做好安排,检查本机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尤其是电线电路的安全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值班期间值班地点的安全由值班人员负责。